承包合同

林地承包合同纠纷

时间:2013-04-24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林地承包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

石某,男,农民,辽宁省人。2000年3月,石某(乙方)与所在村委员会(甲方)签订荒山开发造林、造果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将该村七组座落在东沟的荒山承包给乙方开发经营管理,承包期限为50年。承包期间的效益分配按净收入的6%分配,即甲方村委会得6%,乙方石某得94%,双方均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甲方村委会违约则按批准砍伐时的价格赔偿给乙方,若乙方违约则将林地无偿归村里所有。该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于2000年9月到公证处对此合同办理了公证手续。2002年10月,石某办理了林权证。该林权证上明确载明:该林地的使用权人为石某,该林地林木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也系石某。该林权证同时对该林地的四至范围及石某与村委会的分成比例做出了同上述合同完全一致的确认。同时,林权证上载明登记林地的使用期为47年。

石某在经营荒山期间,栽植了落叶松等林木。2007年8月,该村七组未经石某同意,将石某承包的荒山转包给第三人,承包期30年,承包费5000元。为此,石某诉至法院。

2008年5月,法院判决:石某与村委会签订的荒山造林、造果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该村七组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口头承包合同无效;第三人应将其承包的涉案荒山返还给石某;该村七组应返还第三人承包费5000元。村委会及该村七组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9月,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然而,判决生效后,村委会及七组拒不返还涉案荒山。20008年10月,二审终审判决刚刚生效,涉案荒山上的603棵落叶松未经石某同意被人卖出并被私自砍伐并转卖。由于该砍伐行为未经林业部门批准,购买人(即砍伐人)及运输人等5人以滥伐林木罪被法院判刑,并处罚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石某对购买人(即砍伐人)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却因砍伐人系滥伐林木而非盗伐林木的主体而败诉。

 二、李律师析案:

本案中,存在两个焦点问题:

一是石某与村委会签订的荒山造林、造果合同应当如何继续履行?

石某与村委会签订的荒山造林、造果合同,经公证处公证,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村七组亦未对此提起异议。石某对该荒山林地已办理了林业证,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法院的一审判决及终审判决均支持了石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公正、合法。然而,判决生效后,村委会及七组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对此,石某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

  [情况说明范文]   [入党资料专题]   [个人先进事迹范文]   [党员工作计划专题]

本文地址:http://www.edu399.com/fw/cb/39702.html
本文标题:林地承包合同纠纷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