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
10.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如未被业主、业主大会续聘,自本协议终止起日内与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使用守则》;
4.依据开发商与甲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和甲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遵守有关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使用功能,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和公共的合法权益;
10.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通道、垃圾箱(房)、电视天线、电梯、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消防器具、防盗门、邮政信箱、娱乐设施、等设施设备。
三、环境卫生
1.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清扫、道路保洁;
2.共用设施设备保洁;
3.生活垃圾收集、清运;
四、安全防范
内容
(1)门岗值班;
(2)物业管理区域内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