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类合同参考格式(样本)
目
录
1)总则
8)技术训练
2)资本
9)确立银行设施
3)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10)利润
4)董事会
5)经营管理机构
12)税务
6)业务
13)保险
7)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14)银行职员
15)审批及注册
16)合同有效期
17)终止与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调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讯地址
23)附加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订约四方
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
银行名称及地址
银行名称:
英文:××××××××
第三条
组织形式
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
银行宗旨
第五条
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本
第六条
资本构成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元。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乙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第七条
资本提供
订约四方需在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三十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三十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长三十天。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迟延利息。
第八条
出资凭证
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银行名称,银行成立的年、月、日,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年、月、日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
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
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