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2)
诚信者不应得利益的原则出发,法院就应当对农民起诉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真正目的予以甄别,并根据交付时间的长短、房屋本身的重置成本、土地的区位补偿等作出综合评价。一方面要充分考虑房屋的翻修、扩建带来的添附价值,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土地、房屋升值带来的拆迁补偿预期的巨大经济利益,以及购房一方因重新购置房屋将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尤其要考虑小产权房所占宅基地地区区位价值损失的认定。依笔者浅见,可考虑根据房屋交付后的时间长短,由买受人与出卖人进行合理分配。因为时间越长,越应当维护交易的安全稳定,买受人所占的利益比例越大;时间越短,买受人应分得的宅基地区位价值就越少。同时,据此所确定的出卖人赔偿给买受人的损失应当足以起到法律的指引和教育作用,抑制小产权房的交易。教育农民不会简单地为谋取巨大经济利益而肆意要求返还,对出卖房屋的农民与购买小产权房的业主提出警示,对社会发展中带来的社会道德失范行为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