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时间:2013-04-13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淡淡 点击: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江苏*****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诉上海*****高速齿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庭前本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了调查了解,后又参加了法庭审理。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本人就已查明的事实与法律适用作如下代理意见:

    一、 本案诉争是原、被告因履行2006年11月13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所产生。

    2006年11月13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2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3台大齿轮及相配套的齿轮轴,总价45。6万元;质量标准按用户来图加工(调质处理,硬度220~250);交货时间为30%预付款到50~60天内交货。同年11月2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原约定的交货时间变更为06年12月30日~07年元月7日,如延期,计每延期一天罚货款50%。作为对价,原告再支付被告15000元作为赶工费。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被告应当对自己迟延交货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原告于06年的11月23日、12月4日,07年2月6日分三次向被告履行了支付全部货款47。1万元的合同义务,其中包括15000元的赶工费。而被告定制的齿轮直至07年2月11日才出厂,2月 20日才向原告实际交付,交货时间上与合同约定的元月7日前交货的时间整整迟延了一个多月。根据合同“延期交货计每延期一天罚货款50%(即235500元)”的约定,以及《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是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依法应当得到支持。需要强调的一点:被告逾期交货长达一个多月,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仅20万元,比约定的每逾期一天支付235500元违约金的标准还少3550元,进一步体现了原告公平、礼让的道德品质。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全部支持。

    三、 被告应当对自己交付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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