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上海二手车买卖合同(4)

时间:2013-04-13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淡淡 点击:

  上海二手车买卖合同(4)

(二)对转出本市的车辆,乙方应了解、确认买受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三)丙方应向甲乙双方出示营业执照、经纪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收取委托方的各项款项后应分别出具收款凭证。

(四)丙方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转委托;并为甲乙双方保守商业秘密。

丙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五)各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

(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转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甲方违约的,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赔偿乙方相应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元;乙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元;丙方违约的,向甲、乙双方各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元。

(二)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应按延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_______元。

(三)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5款,延期交付的违约方应按延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_______元。

(四)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无条件接受退回的车辆并退回乙方全部车价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元。

(五)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2款,致使车辆不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的,本合同解除,定金不予返还,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经济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元。

(六)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4款,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丙方返还已收取的佣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七)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5款,致使出让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支付人民币_______元给守约方,守约方另有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八)

第八条 风险承担

本合同签订后,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并实际交付前:

(一)甲方使用和保管的,由甲方承担风险责任。

(二)乙方使用和保管的,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

(三)丙方代为保管的,由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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