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8)

时间:2013-04-13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淡淡 点击: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8)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遭遇了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导致丧失购买能力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出卖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3)出卖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在约定的时间内不交付房屋,经买受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出卖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买受人可以与出卖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注意,买受人在与出卖人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时,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即使该项约定写入合同,也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以上是商品房交易过程中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只要出卖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买受人即可请求解除合同。这些条件是对出卖人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行为的重要约束,以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买受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应注意权利的行使条件和限制。《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无论是法定或是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即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期间届满时当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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