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党员承诺书范文(2)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5、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6、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民事案件办理期限承诺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六个月内办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三个月内办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三十日内办结。
4、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五日内办结。
四、刑事案件办理期限承诺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第二审刑事公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3、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五、行政案件办理期限承诺
1、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六、审判监督案件办理期限承诺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七、国家赔偿案件办理期限承诺
1、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