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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裁判文献综述范文(2)

时间:2013-04-22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篮球裁判文献综述范文(2)

 3.中场抛球时,主裁切勿将口哨含在嘴里,抛球后,应原地不动,避免被跳球队员的肘部击中。副裁则应该判断进攻方向,并迅速跑向底线,成为前导裁判。

 现总结一下近年来基层裁判出现的一些问题:

 1.任意宣判[打手犯规].

 国际篮球总会数十年来一直强调[球与手掌是一体]的观念,只要防守球员合乎[垂直性原则],就不会将火锅,轻微手部接触吹成犯规.因此经验不足或是没有进修(自我封闭,不看新规则趋势)的裁判越喜欢宣判打手犯规.这种裁判,办理比赛的单位有义务拒绝他们执法.

 2.随意宣判[三秒钟违例].

 在国际篮球总会判例26-5清楚表示:3秒限制仅限於进攻球队进入前场时才计算.26-6也诠释:在禁区停留两秒,接球后旋转或运球投篮,这个过程用了两秒,前后已经4秒多,并无3秒钟违例.26-7解释:球员站在禁区两秒多,他试图离开,由於禁区踊挤用了两秒,前后在禁区4秒多,这是合法的.记住:屁股对著篮圈正要离开禁区的进攻球员,不要吹他3秒违例,否则裁判要闹出笑话!此外:球员投篮出手后,3秒钟一律取消重算,就算是篮外空心,也有新的3秒计算.国际篮球总会技术委员会主席KOTLEBA主持国际裁判讲习时曾幽默的说:球出手在空中或是进攻球员正要离该禁区时,突然吹3秒违例,这种裁判应该枪毙!

 3.放纵[手部过度接触].

 防守球员将手放在进攻球员腰部或身上,这是犯规行为,除非他是一秒之内短暂的轻微接触.要严格执行宣判犯规的是:进攻球员切入时,防守球员以手[暗中使力]如影随形抵住对手,以致影响进攻球员切入速度或护球能力,这是犯规动作.这种不显眼的非法防守,是考验裁判的火侯!如果裁判放纵球员手部或是身体过度接触,这个球赛最后将会出现许多肢体严重碰撞状况,甚至导致互殴,届时裁判将难以收摊.然而对於一些不得利的碰触,大可不必鸣笛,例如进攻球员切入禁区,防守球员轻微的拉手,打手,,进攻球员并未失球或是仍然可以完成动作,这种状况,裁判可以不吹.这种吹与不吹的瞬间判断,完全考验裁判对於规则精神的了解,以及球员得利与不得利的情况而定,它是一种艺术

 4.抓不准[走步违例]的宣判.

 现行规则对於后场没有得利的[小走步],采取放宽尺度;但是对於前场进攻时的走步,必须严格执行违例宣判.因为在前场的过人切入,进攻者只要脚步占到利益,势必造成防守者的不利,因此对於前场的走步,裁判务必宣判违例.有一种状况:双方球员争夺球权,混乱中,球弹到一位球员背上,这位球员未察也未控制球,接著移动步伐,裁判竟然宣判他走步违例,这真是要命的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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