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

车辆买卖转让合同

时间:2013-05-05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淡淡 点击:

  车辆买卖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自愿、合法、平等的基础上,就甲方所有的车辆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标的

甲方将其所有的 牌货车共计12辆(以下简称车辆)全部转让给乙方,车辆基本状况见附件1。

具体以实物车辆为准,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对车辆状况及相关手续进行查验和了解,完全知悉车辆实际状况及存在的全部瑕疵,同意以车辆现状进行交易。

二、转让价款、定金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车辆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每辆车单价见附件2。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 万元,在签订本合同后10日内将剩余 万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收款帐户。

三、交接

甲方确认收到全部款项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对车辆进行交接,签收交接单。甲方应当同时将车辆行驶证、购置发票、保险等手续交付给乙方。在交接之前涉及车辆产生的违章、事故等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在交接之后涉及车辆产生的违章、事故、车辆灭失等法律责任及风险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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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对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保证车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手续齐全,能够依法办理车辆过户。

2、甲方应当在车辆交接后协助乙方办理车辆及保险等过户手续。

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未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全部车辆或部分车辆。

4、乙方应当在交接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因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1项约定,致使车辆无法过户的,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甲方赔偿。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3项约定,应当按照未付款部分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付定金甲方不退还。乙方拒绝接收车辆或部分车辆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拒绝接收全部车辆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定金不退还。拒绝接收部分车辆的,乙方按照拒收车辆价值的20%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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