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昨日,从天津市残联获悉,为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天津出台对残疾人实行扶助的若干规定,从即日起凡是户籍在天津行政区域内,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在就业、保险、就学、住房、出行、就医等方面均可享受扶助待遇。
就业方面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创办的个体、私营企业,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照顾;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所得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个人利用自有生活用房及其占地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就学方面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残疾学生,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进入国办、中小学上学的,免收杂费;高中教育阶段进入国办高中学习的,免收学、杂费;进入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及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减半收取学、杂费;对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孤残人员免收学、杂费,进入托、幼儿所的,免收保育费。
住房方面在城市住宅建设开发、危陋房屋改造中,对残疾人住房拆迁、安置时,在同等条件下,适当增加安置费、搬迁费,并在地点、楼层上给予照顾。属于集中供热的残疾人长期住户,按市供热部门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供热工程费、初装费及取暖费优惠待遇。对农村住房困难申请宅基地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减免耕地占用税及宅基地审批手续费。规定中还对残疾人在出行就医等方面明确了具体的扶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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