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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2014-09-11 12:56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4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4〕1号)精神,从2014年起,我省实施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为贯彻落实此项政策,确保与已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结合,形成全省范围内城乡统一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

1.引导更多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失衡。

2.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3.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银行、邮政等有资质的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3.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3月31日前(60周岁以上的在当年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根据户籍情况,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附件2)或《福建省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附件3)一式三份, 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居)民委员会依据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进行审议,并通过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将讨论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如无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于4月15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入户核实,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同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无异议的名单发至村(居)民委员会公布,并于5月31日前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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