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1、流转税
(1)政策规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江苏省为每人每年3.5万元)。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申请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从事货物的生产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主的单位以及提供“服务业”税目劳务(广告业除外)为主的单位,如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5%,并通过民政局或残联资格认定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与每位残疾职工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为每位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同时需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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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13年江苏残疾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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