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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2014年本科招生章程(5)

时间:2014-06-08 00:02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4.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

(1)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为6000元/人/年。

(2)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55-2653 6235

传真:0755-2653 4482

电子邮箱: zsb@sz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z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szu.edu.cn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渠道:

联系部门:深圳大学纪委办公室

联系人:黄老师

监督电话:0755-2653 4925

传真:0755-2653 4925

电子邮箱:jiwei@szu.edu.cn

第十章 深圳大学(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培养)高职本科

第三十五条 深圳大学(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培养)高职本科

办学地点: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深职院)

第三十六条 办学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湖 ,邮政编码:518055

第三十七条 招生院校代码:80003

第三十八条 录取批次:第二批A类录取

第三十九条 培养方式:高职本科生作为单独培养类别进行管理,在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学习和生活,该项目学生不得申请转入深圳大学其他学院和专业学习,不能在深圳大学校本部修读学分。

第四十条 证书颁发: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高职本科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达到高职本科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深圳大学高职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奖助学金等其他未尽事宜以《深圳大学(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联合招收培养)高职本科生2014年招生简章》为准。关于招生录取政策事宜由深圳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学生日常管理相关的教学、学籍等事宜由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深圳大学于2014年3月17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深圳大学2014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深圳大学授权深圳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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