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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14年本科生招生章程(2)

时间:2014-06-08 00:15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检查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执行。

(2)招生对象限招参加2014年全国高考的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2年9月1日后出生),未婚。

(3)政治条件中除按照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有关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外,还必须按公安部《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进行政治审查。要求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勇敢机警,志愿并适于做公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其他原因不适于做人民警察。

(4)体能条件要求

凡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体能测试,成绩合格。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以教育部、公安部即将公布的项目和标准为准。

4. 院校志愿及录取

(1)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少于计划招生数时,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计划招生数时,不再调阅其他志愿考生档案。

(2)有文艺、体育及其他特长的考生(经有关部门认证)在投档范围内可优先录取。

(3)录取时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如个别省份生源不足,完不成计划,经公安部审批,我院招生办公室与有关省招考委协调同意后,可将剩余计划调整到生源充足的省份,调整计划的录取仍按照各省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5. 对于加分、降低分数投档考生的处理

我院承认各省招考委关于加、降分的录取规定。

6.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

我院按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专业方向由我院招生办公室研究确定。

7. 联系方式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024-86982243

传真(录取期间):024-86786339 86982677

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

邮编: 110035

电子箱:ccpczs @163.com

八、附则

新生入学后,我院将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弄虚作假、身体复查不合格者,我院将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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