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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学院2014年招生简章(2)

时间:2014-06-16 15:52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第二十一条 照顾政策严格按照当地省(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昌吉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取得昌吉学院当年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且当年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招办公布的最低投挡线要求的进档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时按综合成绩(即当年普通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的60%与我校专业课成绩的40%之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未满额时,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四条 报考我校使用省(区)艺术类统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考生当年艺术统考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区)本科合格线要求,当年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招办公布的最低投挡线要求,录取时按综合成绩(即当年普通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的60%与艺术统考成绩的40%之和)排序,择优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未满额时,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五条 对于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录取时考生须达到生源省(区)招生部门规定的体育术科和文化课合格线,按体育术科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未满额时,按术科分从高到低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六条 昌吉学院对报考英语类本科专业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作限分规定:即高考英语单科成绩汉语言本科建议不低于80分,民考汉本科建议不低于60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民汉双语翻译人才”招生计划,录取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新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定向就业招生按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向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三十条 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对未能完成的招生计划经有关省(区)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生源好的省(区)调整投放。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新价非字(2000)28号文、新价非字(2000)29号文规定,昌吉学院2014年各类专业学费标准如下(元/生?年):

文史类各专业:本科:3100,专科:2900;

理工类各专业:本科:3500,专科:3300;

外语类各专业:本科:3800,专科:3500;

体育类各专业:本科:3300;

艺术类各专业:本科:6000。

住宿费标准如下(元/生?年):

8人间600;6人间800;4人间1000。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德、智、体及入学资格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交清第一学年各项费用,取得学籍并注册后,在校期间,根据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助学金等资助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昌吉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昌吉学院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

昌吉学院招办联系方式:

日常业务联系电话:0994-2337793

录取期间业务电话:0994-2334181,0994-2336070(传真)。

E-mail: cjxyjyb@163.com

地址:新疆昌吉市北京北路77号(老校区);新疆昌吉市世纪大道9号(新校区)

邮编:8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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