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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 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

时间:2014-09-05 09:51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2014年1月,中组部、人社部联合召开全国公务员(微博)管理工作会议,人社部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尹蔚民指出,今年的工作重点是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目前,安徽、山东、江苏、河北、辽宁等省都已经陆续开始尝试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名为并行,实为分离

职务与职级应该是相对独立、相对分离的。职务是公务员的职位要素,职级是职位要素与品位要素的统一。职务反映职级,职级对应一定的职务。从功能上来看,二者的区别在于,职务的设置给公务员带来权力以及责任义务的承担,职级的设置给公务员带来物质利益以及职业尊严的满足。一条职务序列构成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一道阶梯,一条职级序列则构成公务员职业发展的另一道阶梯。两道阶梯分别满足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不同价值追求。

但现实中,职务与职级的联系过于紧密,表现为以职定级、以职定薪。据统计,在目前各地公务员工资的四个组成部分中,职务工资约占20%,级别工资约占25%,地区附加津贴约占45%,各种补贴约占10%。级别工资仅占两成。相比之下,职务工资比例虽不高,但由于地区附加津贴基本按照职务发放,职务工资整体所占比例接近七成。职务对工资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职级的功能被明显弱化。

职级功能弱化导致职务晋升成为公务员最大的激励,职务晋升也成为公务员职业发展的唯一阶梯。据山东省济南市委组织部近年组织的一项调查显示,近81%的被调查者认为职务晋升是对公务员最有效的激励,其中领导职务的晋升比非领导职务的晋升更具吸引力。这给当前公务员管理带来很多问题,比如,公务员谋求职务不是为了承担责任,而仅是为了获取权力。再比如,公务员不晋升职务就无法提高待遇,但职务毕竟有限,靠职务晋升提高待遇对绝大多数公务员来说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推行职务与职级的并行,实质是适度分离职务与职级过于紧密的联系,使职级真正成为公务员的一条独立的职业发展阶梯。那些不能晋升职务的公务员,也可以通过晋升职级获得合理的待遇和尊严。当然,作为职位的共同构成要素,二者的分离是适度分离,相对独立。

职级与待遇挂钩是实现并行的前提

职级与待遇挂钩指的是,将公务员经济待遇的分配主要由职务决定转向主要由职级决定,强化职级对经济待遇的决定功能。

公务员待遇一般分为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经济待遇三种类型。政治待遇主要包括参加会议、看文件等。工作待遇主要包括办公条件、交通补助和职务消费等。经济待遇主要包括工资、住房、医疗、养老金等。一般认为,政治待遇与工作待遇由职务来决定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经济待遇也由职务决定则不具有合理性。

政治待遇与工作待遇的分配,体现的是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公务员所承担的责任越重,相应的拥有的权力和利益就应该越大。经济待遇的分配,则应该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公务员的工作能力越强、工作时间越长、工作业绩越突出,相应的获得的经济报酬就应该越多。如果仅仅是因为属于同一职务层级,就享受相同的工资待遇,则明显不合理。

比如,一个县长和一个国家机关的处长,二者职务相同,但从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业绩的角度来看,二者的差异很大,不应该享受相同的经济待遇。在国外的公务员分类中,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将这两个职位划为同一职级。因此,公务员的经济待遇不应该主要由职务来决定。单纯以职务决定公务员的经济待遇,则完全混淆了责权利对等原则与按劳分配原则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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