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江明案”中,“单项淘汰”的规定显然被腐败官员利用了。
2012年3月20日,在“宋江明案”的庭审中,公诉人在举证环节提出,根据我国现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中对体检工作程序的规定,“单项淘汰必须经过主检医生审定并签字”。而事实是,被告人、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副局长赵波作为非专业人员,指使医院工作人员作出了“体检不合格”的决定,并导致宋江明被“单项淘汰”。
公诉人还指出,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以血红蛋白男性低于90g/L作出“不合格”结论有一个前提,即考生须被确诊为“单纯性缺铁性贫血”。但当时宋江明的体检及复查结果,体检机构并未作出宋江明患有“单纯性缺铁性贫血”的诊断结论。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对“单项淘汰”作出了十分审慎的约束,在多个条款中均有严谨的表述。
其中,“体检程序”条款指出,“单项淘汰必须经过主检医生审定并签字”。
“实验室检查”条款指出:“对于检查结果较参考值稍高或稍低者,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一般不做单项淘汰,而由主检医师结合其他检查结果,综合判断,作出正确结论。”
事实证明,在相关规章已有要求的情况下,仍未能挡住“单项淘汰”引发的争议乃至腐败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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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公务员考录体检:“单项淘汰”经常成不科学门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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