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体育特长生
(1)普通高中学校将招收体育特长生方案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于每年3月初向社会公布体育特长生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应包括测试项目、时间、地点、招生计划、选拔程序等内容。
(2)考生持有关材料(申请表、获奖证书、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原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意向高中学校申报。
(3)考生申请就读的意向高中学校,必须与中考志愿网上填报的学校及运动项目一致。
(4)市直属学校在市教体局现场监督下,于3月中下旬集中组织体育特长生专业测试,并根据学生基本条件、测评成绩进行初录。各项目专业测试成绩以百分制形式呈现,招生学校要注意把握各项目之间平衡。县市区普通高中的专业测试由各县市区安排,其安排及测试结果上报市教体局学体科。
(5)各县市区教体局和市直属学校将初录的体育特长生名单(附件3)、《初中升高中体育特长生(免试生)申请表》(附件2)和相关资料汇总,于4月10日前上报市教体局学体科(含电子文档)初审。未按时上报材料或上报材料未经审核认定的,市内各普通高中学校一律不得以体育特长生名义录取考生。
(6)对通过专业测试合格且中考成绩达到招生学校指令性计划录取分数线60%以上的考生,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直至满额为止。市教体局统一向考生发出书面录取通知。
四、有关要求
1.根据市政府绵府办函〔2013〕161号和市教体局绵教体函〔2013〕373号文件精神,招收体育特长生的学校必须在近两年内达到市级以上“阳光体育示范学校”要求。今后“绵阳市阳光体育示范学校”将作为评估市级以上各类示范性学校的必备条件,希望各招生学校高度重视,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进一步提升学校体育工作水平。
2.体育特长生和免试生招生政策是尊重学生个性发展、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加快学校特色建设、促进业余训练发展的重要措施,对推进素质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与管理,严禁徇私舞弊。对违反本办法的工作人员,将给予纪律处分。对弄虚作假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
3.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按照计划招生,未经市教体局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招生项目、指标和范围。未完成体育特长生(免试生)招生任务的学校,剩余指标自动转为指令性计划录取文化考生。
4.测试认定结束后,各招生学校要及时将通过免试认定和专业测试的考生名单予以公示。按中考志愿已被录取的体育特长生,其他学校不得再录。
5.根据绵教体函〔2012〕211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培养学生成长多样化,市教体局将各县市区、各初中学校输送到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的体育特长生、免试生人数,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质量评价表扬。
6.市教体局根据重大比赛任务、学校项目布局、项目阵容等情况,可对考生报考学校进行调整,不服从调整的,将取消其体育特长生(免试生)资格。
7.被录取的体育特长生,须与招生学校签订《特长生管理协议书》,协议书各款项由招生学校根据本校自身要求拟定,特长生须严格履行协议条款参加训练和比赛。招生学校要为招收的每一位特长生建立成长跟踪档案,市教体局将对各学校招收的特长生在高中阶段成长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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