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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空间交往行为视角下对网络道德缺失的反思(4)

时间:2014-05-31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森林狼 点击:

关于网络空间交往行为视角下对网络道德缺失的反思(4)

2.可以适当发挥网络空间第三组织的监督作用

目前网络空间中存在着许多第三方的组织群体,如同现实社会的非官方研究所与慈善组织等,这些群体有的掌握了先进的网络技术如以前的中国红客联盟、国者等,有的是众多爱好者组成的社区如各种热点论坛的网络经营者,还是就是大型的门户网站,这些组织群体在网络空间有着众多的关注者与联系者,他们都在特定的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可以对他们进行正确的引导与宏观的调控,让其在合法、科学、合理的范围之内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与舆论影响力,调动其自身的资源,为构建网络道德规范提供坚强的舆论支持,这些将会为网络社会文明发展的观察者,为官方提供及时的资讯以及网络民情,为其政策的制定贯彻以及对于突发事件的应变措施提供科学的参考建议。

3.制定、完善网络法律法规对网络无序行为进行引导、控制

网络交往中的无序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上而下发起的理性行为,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操作性的问题,在某些环节或者操作者的失误之下产生了无序的结果,第二种则是由广大网民从民间发起的无序性活动,这些活动往往具有质疑、声讨以及泄愤性的特征,这对于网络秩序的影响是极其致命的。

对于第一种行为可以采取及时的更正以及适当的引导,对于第二种则是需要强制性的控制与隔离,运用网络主流意识及官方力量进行控制,这其中最有效、最能从根本上预防的方法是完善当前的相关的网络法律,根据实际的状况灵活应对,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合法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把其放到与现实财产相对应的位置,对于发布虚假信息的个人与群体严厉追究,对于网络暴力以及群体不理性行为在控制、引导的基础上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目前不少的失序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不少处于空白的区域,要通过法律手段,使得人们树立权力与义务相对等的价值观。

总而言之,网络活动是把双刃剑,具有正负两面效应,如同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所说的那样,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我们应当看到网络带来的巨大机遇与发展的新空间,但是其自身的道德秩序建设也存在着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我们既需要从内因着手,不断地提高网络参与主体的素质也不能忽视外因的作用(监管技术、相关法律法规等),从而使得其能够真正的造福于社会与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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