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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思想维度(10)

时间:2014-06-01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森林狼 点击:

法学毕业论文: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思想维度(10)

我们所能够做的,也就是诚恳地说明这样一个基本事实:法治是一种人类文明,法治自有其品格,法治也自有其品位。所以,我们理当文明地对待法治,我们理当有品格地对待法治,我们也理当有品位地对待法治。希望中国社会特别是我们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不要再热衷于通过放“法治卫星”来制造中国式的“法治笑话”,也不要再制造和讲述中国式的“法治的黑色幽默”。

我们希望中国全社会都认真对待中国的法治!认真地对待中国的法治指数!

注释:

①钱弘道教授对法治指数和法治指标作出了区分,提出指标是为了评估的需要,对评估的内容或者要素所做的进一步解释,而指数是以量化的方式确定指标的权重及其等级,并以一定的公式计算出法治水平的分值作为评估结果。参见钱弘道、戈含锋、王朝霞、刘大伟:《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应用》,《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本文并不严格对指标和指数加以区别,更多地将法治指数或者指标表示为一套法治量化的标准体系。

②在省级政府层面上,2010年6月,湖北省颁布实施《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2011年8月,北京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2011年辽宁省颁布实施《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2013年4月发布《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2011年12月江苏省颁布实施《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阶段性目标考核评价办法》;2011年四川省颁布实施《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在市级政府层面上,2011年8月,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2008年青岛市普法办公室发布《青岛市创建法治城市目标责任分解》和《青岛市开展法治城市自测评估体系》;2008年深圳市颁布实施《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2012年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沈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2012年1月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惠州市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试行)》;2011年7月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指导意见》;2011年5月,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镇江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2010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温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及2010年年考核评分标准》。在区级人民政府层面,2007年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出台的《“法治余杭”量化考核评估体系》最为典型。

③诸如国家工商总局2013年1月3日颁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治工商建设评价指标体系》;2012年5月16日江西省宜春市工商管理局颁布《宜春市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考核指标体系》;2010年12月江苏省财政厅颁布《法治财政建设指标体系》等。

④世界正义工程设计的法治指数体系提出九项一级性标尺:有限的政府;没有腐败;秩序和安全;基本权利;开放政府、强制性执法;获得民事审判途径;有效的刑事司法和非正式司法。参见李蕾:《法治的量化分析——法治指数衡量体系全球经验与中国应用》,《时代法学》2012年第4期。我国香港地区社会服务联合会(HKCSS)提出的“香港社会发展指数计划”中将法治分解为七个一级性标尺:法律的基本要求;依法的政府;不许有任意权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地施行法律;司法公义人人可及和程序公义。参见戴耀廷:《香港的法治指数》,《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6期。我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提出的“余杭法治指数”将法治分解为九个一级性标尺: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公平正义;权利依法保障;市场规范有序,监督体系健全;民主政治完善;全民素质提升和社会平安和谐。参见钱弘道等:《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应用》,《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⑤诸如钱弘道教授在论述余杭法治指数与香港法治指数在设计上的不同时,仅仅提出这些不同“与两地法治发展的不同阶段性有直接联系”。参见钱弘道等:《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应用》,《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这种论证方式显然是不够严谨的,因为任何不同的法治理解都可以归诸法治发展阶段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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