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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思想维度(8)

时间:2014-06-01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森林狼 点击:

法学毕业论文: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思想维度(8)

(九)中国法治指数设计中的建构主义思维与法治的渐进主义逻辑

法治指数在内在的思维方式上体现的是纯粹的建构主义的逻辑,也就是借助于国家公权力的力量,自上而下地设计和推进法治,破除一切阻碍法治的社会因素,以公权力的速度和强力获取法治的胜利。可问题是,法治的真正根基和生存土壤在于社会,在于以广泛的社会自治为基础的社会善治与公权力的规则化治理,而这所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典型的内生发展的渐进主义的逻辑,是保障法治永续持存的关键。在传统上就极其缺乏民主与法治因素的中国社会实行法治,以建构主义的思维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力量来设计和推行法治,应该说是一个实事求是的理性选择。但在中国的现实背景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完成“法治中国”的建设任务,法治指数的设计和应用同样不能不顾法治本身在社会意义上存在的渐进主义的内在逻辑。

显然,如何缓解法治指数本身存在的建构主义思维和法治本身的渐进主义逻辑就成为法治指数设计必须直面的核心问题之一。通过考察法治(法制)现代化的动力源,我们可以将法治(法制)的发展区分为內源性与外源性法治(法制)现代化。[34]13-14两种法治(法制)现代化模式在历史上都曾经存在过,但是20世纪中国的社会变革与法治(法制)现代化运动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是一系列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35]但是毋庸置疑的是,政府在中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力图在一定期限内强制性地完成法治变迁的过程,并积极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这种通过法律移植和法治改革的方式推进法治也就是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已有法治经验的基础上的“后发优势”,具有很强的建构主义思维。中国各级政府对法治指数的设计和推进也是建构主义理性思维的典型表现,但法治现代化的核心恰恰是法律或者法治精神的现代化转化,这种转化体现着法治最为核心的特质,更需要的是渐进主义式的演变。因为“法治”的一系列规范、制度、组织机构和设施以及相应的操作技术的确立相对容易,但是更为关键、更为根本、更为核心、也更为艰巨的是改良我国法治的“社会土壤”来滋养“法治”的精神和原则,支撑和维系“法治”的规范和制度真正地成为每个人生活中的组成部分。[36]44法治指数内在的建构性更利于实现前者,而后者的实现需要整个社会的慢慢转变,需要更多的公民个人和组织自发地承担起维护、督促和践行法治的重任。因此,作为衡量和促进法治建设的法治指数设计应该更多地体现民间的自发性和多元性,但是我国对法治指数的设计和推进具有强烈的政府主导色彩。不管是世界正义工程的法治指数还是我国香港地区的法治指数,均是由非政府组织进行设计和实施,我国余杭地区的法治指数的典型特征之一就是政府与专家学者的合作,而深圳地区的法治指数的设计和推进完全是政府主导,这种忽视法治渐进主义逻辑的法治指数很可能会导致出现“主导者悖论”,[14]政府主导的法治指数设计也很可能不仅无法促进法治及其精神在中国社会的植根生长,更有可能戕害中国法治的未来发展。

(十)中国法治指数设计中的科学与人文维度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指数本身典型地体现了科学主义的思维方式及其运思在社会制度构造及其相应的技术改造方面的实际应用,也可能是当今时代科学主义滥觞在中国社会的现实表达,尤其是党政官员从其政治思维和政绩考量很有可能将法治指数视为“科学发展观”在建设区域法治方面的完美显现因而对其更为青睐。但我们都知道,包括法治在内的人类社会的制度事实,无论其科学化程度及其技术水准的含量多么高,其真正的根基与实质内容都是饱含人文主义素质的,即都是基于人及其真实的生活的诉求的,没有人文主义的积淀也就没有人类社会的制度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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