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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宏观调控对行政管理产生的要求分析

时间:2013-08-08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叶子 点击:

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宏观调控对行政管理产生的要求分析

    论文摘要: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手段的加强,行政处罚已成为我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城市管理中由于对行政处罚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定不清楚,在实践中发生了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行政处罚尤其是罚款处罚中的随意性:有些地方和部门动辄罚款,甚至一事几罚、几个部门罚;不该罚的罚,该罚的却不罚;特别是有的机关受利益驱使,违背了行政处罚的目的,完全可以运用其他处罚种类的都变成了罚款。致使处罚不但没有达到教育人不再违法的目的,反而导致一些人再次违法。人民群众对这些现象意见很大。政府加剧了和人民之间的矛盾。因此,加强在城市管理中行政处罚运用的研究,对更好地实行城市法制化建设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论文关键词: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一、城市管理监察中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指什么国家机关,通过什么形式,设定什么行政处罚的权力。过去,由于我国缺乏统一的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中哪些主体享有设定权,其设定权限多大,必须通过何种文件形式来设定均无明确的规定,致使行政处罚设定主体过多且层次过低。除了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外,其他无权制定规章的市、县、乡的政府也通过文件的形式设定行政处罚,甚至一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对外“自立章罚”,“罚随口出”。这种多头 “立法”的状况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也不利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996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严格界定和明确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即以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为原则,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作补充,其他一切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样就使行政处罚的设定有法可依。

    首先,《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即“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在我国,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因此可以说,行政处罚法把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基本上赋予了中央国家机关。

    其次,《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该规定作为行政处罚补充。即“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也就是说,在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涉及到的范围,省级地方人大对本省的特殊问题诸如限制养犬、禁放鞭炮、不准乱倒垃圾、保护环境等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种地方性法规可以对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外的行政处罚作出规定。但是,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行政处罚具体化时,地方性法规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这是宪法原则,也是全国法制统一的需要。如: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些违法行为规定处罚的,地方性法规就不能增加罚款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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