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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

时间:2013-12-22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森林狼 点击: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

1.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的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6.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7.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2.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3.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

4.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5.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 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2.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4.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5.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6.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十四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3.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教研室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教研室主任的工作,经常与教研室主任沟通情况,对教研室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研室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本教研室的重要问题。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七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十八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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