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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时间:2013-12-22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森林狼 点击: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以下简称党的机关)工作的需要,实现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 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秘书部门或者配备秘书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并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秘书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党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 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指示 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四)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 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七)公报 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

(八)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十一)条例 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十二)规定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三)函 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四)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党的机关公文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

(一)版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者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联合行文,版头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在民族自治地方,发文机关名称可以并用自治民族的文字和汉字印制。

(二)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秘密公文应当标明份号。

(三)密级 公文的秘密等级,标注于份号下方。

(四)紧急程度 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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