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合同书(2)
第十条 甲乙双方无行政隶属关系,其社会保险福利、病残、伤亡等待遇均按国家、省有关政策办理,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如需调出,应当办理干部或聘用制干部调动手续。甲方凭乙方接收单位所在地的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的“商调函”办理流动手续;
第十二条 户口在甲方托管的,乙方如因人事档案转出,应当将户口一并迁出;
第十三条 合同期内提前解约的,所剩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合同期满应当续约。若乙方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未办理转出手续,则视为乙方继续委托甲方管理,本合同关系自动延续;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转出,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郴州市人才流动服务 乙方(签字):
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