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代理合同(2)
责任,乙方予以协助。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维护乙方合法权益,在乙方代理期间,不得向其他客户解释相关销售政策,如有经销单位及代理商向甲方洽谈购货事宜,甲方必须移交乙方处理。
2.方有权在管理、营销、宣传策划、人员培训等方面协助或指导乙方。
3.方在代理甲方产品过程中,不得借用,盗用甲方企业的文件、批文、商标等经营其他品种,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和保留经济赔偿的权利。
4.方提供该产品全部合法代理手续、文件和证照,并按照提货件数1:4向乙方提供样品盒。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约定产品,否则根据违约数量按产品的批发价为计算标准,甲方向乙方作三倍的经济赔偿。
2.乙方有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并自行承担相关销售费用。
3.乙方有权根据市场状况核定所代理的产品的供应价格。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在物价部门申报备案的价格体系。
4.乙方有权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追究经济、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交货及运输
1.方负责将货物发运至乙方指定地点,运费由甲方承担,交货之后发生的其他费用由乙方自理。
2.物到达之后,乙方应查验每批货物的数量、批号、包装等是否相等。如在运输途中发生短缺或损失,乙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甲方经核实后应及时补发货物,乙方协助甲方向货运单位处理索赔事务。
十、违约责任及协议终止
1. 协议期满,双方无续约。
2. 任何一方破产或解散。
3. 双方协商提前终止。
4. 一方有严重违约的行为,另一方也可以提出终止协议。
5. 合同期内,如双方不存在违约,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执行,否则视合同终止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经济赔偿。
十一、争议处理。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并提出诉讼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