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2)

时间:2013-04-25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淡淡 点击: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2)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 代理人死亡;

(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3、《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4、《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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