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

北京市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合同(2)

时间:2014-08-15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森林狼 点击:

  北京市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合同(2)

3.应保证投入作业服务的农业机械技术状态良好,驾驶操作人员具备合法资格,熟悉农艺要求和作业质量标准,按规范规程操作;

4.应按约定期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农机服务作业;

5.应乙方要求向乙方开具有效票据。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进行农机作业;

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机械和操作人员进行作业;

3.应为甲方提供农机作业便利条件;

4.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及时组织验收;

5.应按约定方式和数额及时向甲方支付费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一方变更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3.甲方因作业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4.乙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为甲方作业提供便利条件或组织验收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五条 不可抗力

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效证明。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农机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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