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甲 方:
住 址:
身 份 号 码:
联 系 方 式:
乙 方:
法 定 地 址 :
电 话: 传 真:
甲乙双方遵照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经共同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作为委托代理人,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 对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2、 事由:
3、 审理机关:
4、 审级:
5、 诉讼争议标的:
第二条 乙方工作事项
1、 准备诉讼材料;
2、 提起起诉;
3、 出席一审法庭审理活动;
4、 签收法律文书;
5、 提出、变更、放弃、接受诉讼请求;
6、 进行和解。
第三条 委托代理权限
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为准。
第四条 负责人员及联络人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定律师负责完成本委托代理事项,甲方同意乙方
指派业务助理人员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第五条、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及时向乙方提供为完成法律服务所需的背景及事实材料,保证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有义务自行向审判或仲裁机关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如因举证不能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积极、主动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为乙方提供所需的必要工作条件;
(4)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
(5)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2、乙方的义务
(1)及时向甲方提供本协议所约定的法律服务;
(2)依照法律忠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对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予以保密,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法律服务;
(5)对甲方业务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第六条 服务费用及
乙方是依法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服务费用的收取是乙方经营、存续所必需,也是对乙方律师工作报酬的体现,乙方律师进行工作所必需,故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收取以下费用:
律师费:
第七条 支付方式
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甲方支付。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须以书面形式最终确认。
第九条 责任的免除
本协议如因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变动及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继续履行时,双方均免除责任。乙方按本协议第六条已收取的法律服务费,扣除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之后,余额退还甲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发生实际损失 (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严重无故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2款约定的义务(有直接有效书证予以证明的)之一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将通过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险向甲方承担本案所收律师费用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拒付服务费用或要求乙方退费:
1、乙方已接受甲方委托或已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2、在无直接有效证据支持下,以乙方律师未尽职,未维护其权益为由的;
3、无直接有效证据证明是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解除本协
议的。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与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
则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协议所列明的地址传真或地址送达,若一方变更地址、传真的,应当及时以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快递方式送达的,签收当日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挂号信函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有权限的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按中国法律制作,受中国法律管辖。
甲 方:
授权代表:
日 期:
乙 方:
授权代表: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