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

策划服务合同

时间:2013-04-20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叶子 点击:

  策划服务合同

甲方:潍坊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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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潍坊富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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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双方确认:甲方委托乙方为“十笏园·文化城”项目在潍坊地区独家策划推广服务商。

一、乙方将向甲方提供项目企划、广告代理、营销顾问服务,并按双方商定的时限完成;

1.项目企划服务

1) 品牌识别系统的建立;

2) 各种市场调研的咨询及支持服务;

3) 提供广告活动的策划、创意和执行;

4) 各类平面辅助销售制作物的设计。

2.广告代理及相关服务

1) 各种媒体计划的分析拟定、购买与媒体执行日程的控制、监看;

2) 媒体实施效率评估及媒体情报的提供;

3) 日常书面作业:

a)会议记录

b)竞争动态季报及年报

c)固定作业会议

d)广告效果评估分析季报与年报

3.营销顾问服务

1) 营销节点控制

2) 提供营销策略与整合传播策略方面的咨询及建议;

3) 各种整合行销传播行动(直销行销、促销、公关等)的策划、创意和执行。

二、乙方服务费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乙方向甲方提供上述服务,总计收取服务费 万元。

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服务费的30%;

2)项目开盘前三个工作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服务费的40%;

3)销售率达到75%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服务费的20%;

4)合同约定期限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结清总服务费的10%。

三、其他费用及付款:

(一)、其他费用:

1.广告及广告相关费用:

1)媒体费用:由乙方出具该项目媒体组合计划及执行策略,经甲方书面签字认可后,由甲方支付媒体净价。

2)制作费:甲方同意乙方所提出的广告创意,决定开始执行以后,所发生的费用既称作制作费。相关净价由甲方全额支付,乙方将评估并选择最合适的制作公司或供应商,并负起监督与保证质量的责任

3)印刷费用:印刷厂净价由甲方全额支付。

2.其他行销传播服务的收费(如奠基典礼、开盘活动等):

乙方将根据专业人员的估计工作小时数或依照双方同意的金额提出估价单,在征得甲方领导同意后,按估价单向甲方收取。

(二)、付款:

1.付款条件:乙方向甲方收取费用,以媒体计划和估价单为依据。

媒体计划和估价单应征得甲方指定的代表书面同意,货运费用除

外。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媒体计划和估价单是双方结算的最终

凭证,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变更。

1)所有媒体费用之收取,甲方应提前向乙方支付30天以内之款项。(例如:八月广告费,7月25日以前付款)

2)甲乙双方发生的任何费用均以人民币进行计算。

3)请款作业:乙方服务费用,一律开具富荣经纪之发票;请第三方制作单位服务,则由第三方向乙方提供发票,乙方与之合并向甲方提交并附上请款细目。在每月15日之前送达上月之发票及必要的凭证,任何甲方之对价目之质疑,乙方有义务接受必要的查询。

四、赔偿:

乙方为甲方策划、制作的广告及有关活动,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未

经甲方确认而实施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经

甲方确认后实施的活动,若甲方提出变更或终止,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若

乙方或乙方委托之第三方未依甲方确认的内容执行,则由乙方负担责任,并对甲

方进行补救及补偿。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时作出违反法律和规定的行为。如

甲方有上述行为,乙方有义务依据有关法规向甲方提出必要建议,并可拒绝执行。

因乙方没有尽到此义务而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责。

乙方对于其发想的创作概念(意念、文本及图象),尤其是广告作品必须保

证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如因此而产生的纠纷由乙方

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五、保密

由甲方或代表甲方之人提供给乙方并向乙方明示应加以保守机密之资料及

技术等信息,乙方将遵守下列规定,如有违反致甲方受到损害,甲方有权要求乙

方赔偿;

1.除非乙方认为有充分理由及执行本商品之广告所需并获得甲方书面同意

外,不得对任何第三方泄露前述资料及技术等信息。

2.双方合约终止时,应即将前述资料及技术等信息归还甲方并从合约终止

日起一年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该信息向第三

方泄露,也不能利用该信息进行任何商业活动。

六、使用权

1. 由乙方为甲方发想的创作概念(意念、文本及图象)所有权归乙方,只

要甲方能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乙方将赋予甲方独家、无限制及无限界

地使用其创作概念的权利。

2.由乙方聘请第三者,例如摄影师、插图画家、模特儿、演讲者、歌手等,

甲方可事前就估计费用及确保法律保障方面在区域空间或时间上限制该使

用权。

七、合同有效期

自签定之日起至项目销售率达到可销售面积的80%止。

本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提前90天书面通知对方。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制约,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一方违反约定

则视为违约,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停止违约行为;

2.经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3.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赔偿金额由受损失一方提

出,经双方共同确定的公证人评估后协商解决;

4、因甲方付款不及时造成工作滞延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终止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终止本合同,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认为无

履行合同之必要时,可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将于终止期限内收取所有电台及电

视广告费用,如终止期后之刊物广告之载稿期限乃在此期间内,有关刊物广告费

用亦同时收取。

当合同终止及有关帐目付清后,乙方将交回甲方所有创作物料,包括初稿设

计、画稿、制版、录象/录音带、软片等,而乙方亦会将所有当时之媒介合约移

交新广告代理商。

十、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在项目所在地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另行签定补充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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