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合同

饭店委托经营合同(14)

时间:2013-03-22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淡淡 点击:

  饭店委托经营合同(14)

(C)各会计年度平均开房率在75%(含75%)以上的,按按营业毛利总额计提6%。

管理公司在达到上述规定时,可每月计提奖励性管理费,年终结算时按全年 实际平均开房率,调整奖励性管理费实得额。

8.4付款予酒店业主

限于以下制定之条款,管理公司将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每月付于酒店业主,在 其总事务处或由酒店业主随时另行指定之地点,扣除据第8.2条和在第8.3条规定之管理公司基本管理费及奖励性管理费及所有据第3.3条注释之必要流动资金后的 营业毛利(G.O.P)。

该等每月付于酒店业主之款项将于每年酒店帐目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稽核后加 以核对调整。

为计算管理公司每财政年度应得之奖励性管理费,过去财政年度之亏蚀不能 将营业毛利调整。

第9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之有效期将由依照第3.5条指定之开业起为期十五年,若管理公司在十五年内达到预期效果,经酒店业主同意后,可由管理公司继续经营。

第10条 一般规定

10.1酒店财产所有权

酒店业主全权拥有此酒店及其各部分,或其租借产业,而且除那些双方在本

合同内已同意外,将不会有产业抵押,设定债权或其他负担,并提供其酒店产业所有权的证据给予管理公司。

同时,在本合同期限,酒店业主同意以下:

(A)保持其对酒店全权拥有或租借产业形式之基本权益。

(B)不参与对管理公司正常合法经营酒店有所影响的任何约束行动。

(C)进行法律或法律以外之必要行动以保护上述等权益。

(D)支付及清还任何与酒店有关的租金、特许费和/或其应付的款项或支付部分,或有关之利息,并在一切抵押及负担到期清还时或之前支付一切有关分 期本、利。

(E)支付所有在经营期间之可使酒店置留的不动产税及估值税。

如酒店业主未能支付该等租金,税项或其它负担,或未能支付上述之抵押及负担的本、利,酒店可以,但不是必要,用酒店业主名义支付任何或所有该等款项,所有该等由酒店已支付之款项应从应付酒店业主之帐户扣除。

10.2责任终止—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情况发生而令至双方未能执行其据本合同规定必要执行的职责, 双方对此可免其咎,概不负责。

10.3合同终止

(1)若任何一方违约不能执行本合同规定之责任,并在另一方书面要求执行责任附回执之挂号信发出后三十天还未能执行(假如该等违约不能于三十天内办妥,如违约方已有进行弥补该等违约,则可适当地延长期限),另一方可有权,但 不会影响其它权利及补偿,用书面发出附回执挂号信终止本合同,而不须另行通知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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