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合同

药店合作经营合同(5)

时间:2013-03-22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淡淡 点击:

  药店合作经营合同(5)
集团,大都会在其受许人所在地设立办事机构。这样一来,解决起争议来就方便多了。

    11、第十一条是关于合同条款独立效力、通知、迟延付款等方面的约定。

    12、第十二条是关于合同文字及文本的约定。

    13、第十三条是关于适用法律的约定。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双方均为同一国籍,则适用该国的法律比较合适。对于不同国籍的当事人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既然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涉外特许经营的专门规定,所适用的法律当然也就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选择了。

    14、第十四条是关于受许人不得与他人另行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

    15、第十五条是关于在餐馆的经营过程中应当使用特许人所使用的语言进行交流的约定。特许经营中的许多具体经营活动诸如帐目往来、销售记录、培训项目、经营状况报告、通知等等既有受许人的参与,也有特许人的参与。例如,特许人的母语为英语时,特许人可能不愿意为众多的受许人承担高额的翻译费用,于是就会要求当受许人不能用英语进行交流时,应当自行承担翻译费用。

    16、第十六条是关于受许人确认特许人的任何员工代理人、代表、附属机构等未向受许人作任何陈述。

    17、第十七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未曾向特许人的任何员工、代理人、代表、附属机构等提出过任何索赔主张。

    18、第十八条是关于特许人与受许人对于各自的偶然损失(例如因不可抗力而遭受的损失、因餐馆的起哄、斗殴或抢劫而遭受的损失等)互不负责赔偿的约定。 

    一般来说,偶然损失无非就是发生在受许人的经营场所,而一旦受许人的经营场所发生偶然损失,例如火灾或人为的破坏,则会令消费者对经营场所产生恐惧感,但有时候特许人的品牌难免也会被人与经营场所发生的事件联系在一起来看待,因此对特许人也同样不利。

    19、第十九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理解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20、第二十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不作其他牵涉到本合同及其附件的陈述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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