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

时间:2013-04-13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淡淡 点击: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
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农村房屋买卖引起的纠纷,法院的判决时正确的。对于农村房屋的买卖,分三种情况:1、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居民的房屋 2、本村居民购买本村居民的房屋 3、外村村民购买本村村民的房屋

    对于第一种情况,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主体的特定性。不能随意处分。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员无权取得。

    对于第二种情况,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共有,集体成员可以依法取得属于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只要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买卖合同经本村委会批准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三种情况,如果外村村民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未取得该村村民资格的,那么买卖协议无效。因为,外村村民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不具有购买主体资格。

    房屋买卖无效的救济:

    对于无效的买卖协议,自始无效。因买卖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的折价赔偿。对于造成的损失,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买受人可以要求卖房人赔偿房屋添附部分的价值损失和对于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该请求法院是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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