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时间:2013-04-13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淡淡 点击: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陈某,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

    被告:王某,住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

    委托代理人:王富利,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1985年,原告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的农村房屋一套卖给被告,房屋出卖款共计2万元。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作为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无效,且原告先无房居住,所以请求法院确认买卖无效,并返还房屋。

    被告辩称:房屋买卖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且被告将房屋扩建并装修。现原告看到当地房屋拆迁及升值的巨大利益,所以反悔,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富利律师代理被告出庭诉讼,并给被告建议,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确实无效,但是,虽然无效,但可以要求赔偿房屋升值损失,因此,被告接受王律师建议,提出反诉,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房屋装修和扩建价值,并赔偿房屋升值带来的可信赖利益损失。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陈某与王某所签的《买卖房协议书》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王某并非通州区宋庄镇村民,且诉争院落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至今未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变更登记至王某名下。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城市居民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作出的判决和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正确的。 法院同时指出,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转范围,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出卖人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对于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当全面考虑

    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返还被告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房屋装修和可信赖利益损失共计100多万元。

    王富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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