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货物运输合同法(2)
3.4、甲方按照以下 类方式与乙方结算委托费用:
3.4.1、周期结算(结算周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双方约定以一月为结算周期,乙方在结算周期到期后5天内向甲方出具结算清单,甲方在收到结算清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提供审核无误的结算金额向乙方索取运输发票,乙方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结算发票给甲方财务负责人;
3.4.2、付款日期:甲方财务结算部收到乙方提供当期结算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上周期应付款项。
4、甲方权利义务
4.1、有权获知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情况和预计到货时间。
4.2、在货物送达收货人之前,有权随时改变到货地点及收货人,但应当支付因此所增加的运输费用及其它费用。
4.3、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乙方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要求改进。
4.4、及时通知乙方装货,告知乙方货物名称和数量(件数)、装货时间、地点。
4.5、准确真实填写《货物托运书》并应按货物实际价值足额保险。
4.6、委托乙方代理取货事宜,提供代取货物所必需的相关文件或凭据。
4.7、甲方保证交接前货物内外包装完好,有条件可加封标志清晰之封条。
4.8、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5、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5.1、乙方负责从甲方指定地点提货并以甲方名义办理相关委托事宜。
5.2、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提货及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提货并办理托运。
5.3、乙方不得擅自改动甲方的包装标准,对于零散货物,乙方应负责协助甲方进行发货前的打包、装箱等必要工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材料费、人工费等。
5.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运输方式托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运输方式。
5.5、对于国内余数货物,如无交通意外事故或是甲方收货人的原因,乙方保证自甲方交付货物后按协议时间到达甲方指定目的地。
5.6、若因为天气或是交通意外及收货人的原因导致快件货物无法按约定时间到达时,乙方应于获知确切信息的1小时内通知甲方并积极处理。
5.7、货物到达指定目的地后,乙方应当及时派送至收货人处。
5.8、收货人验货前,乙方保证甲方货物外包装完好,则视该票货物安全抵达。
5.9、乙方有责任要求收货人以书面形式签收货物。
6、违约责任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