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商场商铺租赁合同

时间:2013-05-05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叶子 点击:

  商场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洛阳东方广场商铺租赁合同

1.释义:

1.1出租方(甲方):本合同的出租方是指洛阳立丰御海东方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在签订本合同前,产权人已全权委托洛阳立丰御海东方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对其在东方广场所拥有的商铺进行对外租赁及经营管理(含物业管理)的一切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将商铺的某一(或某些)部分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制定和执行必要的管理制度、决定并实施对商场的整体或局部的改造、与经营者签订租赁合同并代产权人收取租金。

1.2承租方(乙方):指承租方/承包方/经营者个人,是“东方广场”中本合同约定场地的经营者。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经营权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承租单位),或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有与其所从事的商业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经验的自然人(承租个人);在按约定向甲方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后,有权独立自主地利用承租商铺从事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商业零售经营或服务

1.3租赁: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和条件范围内,将东方广场的特定商铺的使用权利、管理责任一并交由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商铺及其设施的使用权利、管理责任和该商铺的经营权交由乙方行使,由乙方自筹资金、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独立自主地进行本合同约定商业零售经营或服务,乙方须按约定向甲方交付承租费(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1.4租赁费(租金):指依照本合同约定甲方提供场地、设施租赁给乙方使用时,按约定数额、方式向乙方收取的款项,即本合同第7条所列的各项费用。

1.5营业额:指乙方在其租赁的商铺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及利用商铺或相关设施,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所有款项及其他收益。

1.6履约保证金:指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为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由乙方交付给甲方的押金(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保证金、物业服务费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该保证金不是预付的租金,仅作为乙方忠实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义务的保证。甲方有权将该保证金用于冲抵乙方欠付甲方的租金、物业服务费、其他约定费用和应由乙方赔偿的损失,并且此行为不影响甲方行使任何其他补救权利。该保证金由甲方保管,不计利息,在本合同期满后,甲方确认乙方已完全履行了本合同及其附件赋予的全部义务之后,退还给乙方。

1.7商铺租赁面积:指本合同附件一:《租赁商铺平面图》上标注的乙方占用范围内的面积,包括其中柱子、隔墙、乙方专用机电设备、设施(如有)所占据的面积。

1.8商场:指东方广场。

1.9商铺:指商场内由甲方出租给乙方从事经营的场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1.10附件和特别约定:本合同的所有附件、补充协议或特别约定都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中若有双方为履行本合同所作的特别约定,以特别约定为准。

2.合同双方

2.1甲方:洛阳立丰御海东方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2.2乙方:

3.租赁经营商铺情况

甲方将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 号 “东方广场” 层 号商铺(参见附件一:《租赁商铺平面图》)及其设施(参见附件二:《商铺交付清单》)交由乙方进行本合同约定的商业零售经营或服务。该商铺租赁面积为 ( 面积) ㎡。

乙方不得占用本合同约定场地外的任何区域。

4.商铺的交付

4.1甲方于 年 月 日向乙方交付该商铺。

4.2商铺交接条件以签订合同时的现状为准,甲乙双方现场交接,商铺内任何形式的整改应在征得甲方和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由乙方自行负责实施。

4.3乙方租赁商铺如果先前已经装修过,乙方需要利用此装修并进行改造,则乙方必须按照消防和物业管理装修规定进行改造并通过消防验收,且乙方自行对利用部分的装修质量负责。

5.开业日期

乙方必须于 年 月 日前完成装修工程并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 年 月 日开业。

6.租赁期、经营期

6.1租赁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 年 月 日止。

6.2乙方经营期为 ,从本合同第5条约定的开业之日计起。

6.3租赁期满,若乙方希望继续租赁应于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就租赁条件重新洽商,在同等租赁条件下甲方给予乙方优先承租权。

6.4至租赁期满前三个月时,甲方若未收到乙方续租的书面通知,甲方将进行重新租赁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将该商铺出示给有意向的承租方(包括但不限于带领其实地查看商铺),对商铺进行必要和合理的维修(以不妨碍乙方经营为前提)等,乙方应予以配合。

7.租赁费用

7.1租赁费用:本合同约定的该商铺的租赁费用(含物业服务费)自该商铺开业之日起开始计算,收取标准为:

(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按租赁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元计算,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季度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按租赁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元计算,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季度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

(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按租赁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元计算,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季度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

7.2租金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为每两月支付一次,乙方须提前15日向甲方支付次两个月的租金。首次租金(按开业后当月的实际天数计算)于乙方接收该商铺前支付。

8.物业管理

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同意与洛阳立丰御海东方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东方广场物业服务协议》(附件四),并承诺遵守《东方广场装修守则》(附件三)、《东方广场使用手册》(附件五),同意将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双方同意任何对《东方广场物业管理协议》及甲方与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违反即是对本“租赁合同”的违反,将按违约行为处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水、电、有线电视费及其它费用

乙方租赁商铺内自用的水、电费按月抄表,有线电视费及其他费用(若有)由 “洛阳立丰御海东方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代为收取, 乙方应于次月5日之前向甲方缴纳上月费用。

10.税费和楼层宣传推广费用

10.1乙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自行纳税。

10.2租赁合同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10.3经营场地所在楼层的整体广告宣传费用及甲方发起的或乙方建议甲方认可的大型促销或公益活动的宣传运作费用,甲乙双方按个案另行协商费用分摊办法。

11.保险

在租赁期内,乙方应负责及保障甲方不用承担乙方及与乙方相关的第三方/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所导致的一切开支及因此产生的索赔、诉讼等一切法律责任。乙方承诺向保险公司对上述责任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购买保险。保险期应与租赁期相同。

12.履约保证金

12.1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相当于两个月租金(含物业服务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缴清。

12.2租赁期满,如乙方无任何违约且没有给甲方造成损失,则甲方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条件将所租商铺交还后90天内如数退还乙方所缴纳之履约保证金。

13.商铺用途及营业时间

13.1乙方于本合同约定的商铺内只能经营 类 品牌的商品(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时提供产品相应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乙方若想对其经营的产品品牌做出任何形式的调整或更换,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须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13.2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区制定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除非事先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商铺用途及营业范围。

13.3商场营业时间为每日上午 时至晚上 时,公众假期及周末照常营业,乙方保证遵守上述由甲方制订的统一营业时间。

13.4甲方有权对于上述商场经营时间依特殊情况做出调整,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13.5若乙方租赁的商铺有一面或一面以上位于商场的外墙(如有),则乙方对橱窗的布置,包括广告宣传、招牌标记、商品和货架的陈列等都应事先征得甲方的认可,以保持东方广场的对外统一风格。

13.6除非经甲方特别允许,乙方在该商铺以外的其他营业活动中,不得使用“东方广场”这一名称。

14.装修期

14.1自乙方接收该商铺之日起乙方可享受装修期至 年 月 日。

14.2装修期内甲方免收租金,但乙方须承担相应水、电费及配合费等。

14.3装修期间乙方除免租外,其余本合同及《东方广场装修守则》(附件三)中约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都不得免除。

15.装修或改建

15.1乙方对于商铺的内部装修,应遵守《东方广场装修守则》(附件三)的规定。

15.2乙方如在租赁期内需要对商铺进行再次改造,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甲方统一安装和制作的门、窗、隔断等设施不能撤换。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如乙方未按规定时间恢复,甲方有权自行恢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5.3本合同终止后,租赁期间因任何原因、任何一方投资所形成的装饰、设备以及原本属甲方所有的装饰、设备,乙方都不得拆除、移动,也不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其所有权无条件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所有由乙方在租赁后添加的装饰及设备拆除及运走,将租赁商铺(包括地板)恢复原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5.4前述甲方的同意行为或指正、制止行为,不免除乙方对其装修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导致甲方因此对乙方的装修承担责任。

16.维修

16.1在租赁期间,甲方负责商场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管理和维护;乙方负责本合同约定的商铺内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以保证商场的正常经营。

16.2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违规操作,造成的一切设施设备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和赔偿。

17.其它约定

17.1乙方在承租经营期间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17.2乙方在承租经营期间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严格遵守甲方或商场管理机构为商场管理而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

17.3乙方在租赁期间,凡与商品供应厂商发生经济往来,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其销售的商品提供“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售后服务,如乙方销售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和“三包”责任,乙方应负责向顾客承担应负之责任。如因质量问题和纠纷给甲方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7.4如消费者购买、使用乙方售出之商品或接受乙方服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投诉到甲方,甲方在经过当地消费者协会的调查取证后,根据《消法》的有关精神,若赔偿金额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则由甲方给予先行赔偿,该笔赔偿金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要求乙方在7天内补足扣除部分;若赔偿金额超过1,000元,则由双方按正常投诉程序解决。

17.5乙方无权以甲方或“东方广场”的名义对外借贷或以租赁的商铺对债务进行抵押和作任何形式的担保,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对外借贷或担保均无效。

17.6甲方发给乙方的相关通知、函件以送达乙方承租商铺、按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法定地址寄出后两日内或经乙方联络人员签收视同送达乙方,如甲方送达乙方的相关文件须乙方确认或回复,乙方须于该文件送达乙方后三个工作日内或在该文件约定的时间内予以回复,如乙方未按前述约定进行确认或回复,则视为乙方同意。乙方指定的联络人为 ,乙方的法定地址为 。

17.7乙方应保证同一时期、同一产品在东方广场的销售价格低于或等于乙方在其他卖场经营的价格。

18.违约及法律责任

18.1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全额缴纳租金、水、电、气等各项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按所欠缴的租金、水、电、气等费用的3‰按日计算收取滞纳金,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8.2在租赁期内,若乙方拖欠甲方之租金、水电气等费用及其滞纳金,以及因乙方违约或由于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可以在无须预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从保证金中扣除,并要求乙方在7天内补足所扣除部分。如乙方未能在该期限内补足所扣除部分,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没收乙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收回乙方承租的商铺,并保留行使其他索赔权利。

18.3若乙方拖欠租金及各项费用超过7天时,甲方除向乙方追缴应交的租金、其他费用和征收滞纳金外,有权终止本合同、扣除乙方已交的履约保证金,并向乙方追偿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停止商铺能源供应,封闭商铺,留置(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费用由乙方负责)、处理乙方承租商铺内乙方的商品、道具、将商铺自行使用或出租他人等。

18.4若乙方违反本合同13.1条约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调整、变更在本合同约定的商铺内的经营品类及品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等额于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同时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18.5 乙方违反本合同13.2条之约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商铺用途及营业范围,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合同并收回乙方承租之商铺,将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并保留行使其他索赔权利。

18.6乙方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承租的商铺转租、转借给第三方。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将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并保留向乙方追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进行法律诉讼的权利。

18.7若乙方与第三方产生非甲方原因的任何纠纷,乙方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如第三方因此直接向甲方进行追索时(包括提起仲裁、诉讼),甲方不得已而代为承担责任后,乙方须向甲方赔偿一切损失及一切与此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等)。若遇此情况,乙方可按以下方式办理:

(1)由乙方派员直接与第三方交涉、应诉、答辩,后果亦由乙方直接承担。若乙方需要甲方协助处理的,甲方应予以配合;但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2)若乙方委托甲方全权处理的,则甲方处理的结果,乙方应无条件同意并承担责任,并负责承担甲方代为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交通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

(3)若因乙方推诿而甲方不得不对第三者直接承担责任并因此发生费用或引起甲方损失的,则给付第三者的一切费用和甲方由此而付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等)和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18.8乙方的租赁期届满时,若乙方与第三方仍有未了纠纷且已经或可能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主动告知甲方并与甲方协商善后处理办法;若乙方未能妥善解决该纠纷,甲方有权扣留乙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赔偿损失之用。若该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在乙方租赁期满后仍享有对乙方欠款部分的追索权。

18.9若乙方未能按期向甲方缴纳全额履约保证金或未能按甲方指定期限前往交接商铺,则乙方被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回。若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实际损失超过该保证金,其超过部分仍由乙方负责赔偿。

18.10如乙方违反本合同13.3条关于营业时间的约定,非甲方原因提前停止营业或延迟开业达10次以上(含10次)、商铺停业超过3天(含3天),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将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回,并向乙方追偿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停止商铺能源供应,封闭商铺,留置(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费用由乙方负责)、处理乙方承租商铺内乙方的商品、道具,将商铺自行使用或出租他人等。

18.11在租赁期内,非甲方原因,若乙方提前终止合同或因乙方严重违约导致甲方终止合同,甲方有权不退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将其作为违约金处理,同时甲方有权留置(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在该租赁商铺内的物品,并向乙方追究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8.12若乙方经甲方同意在租赁房屋内经营餐饮行业,乙方应自行办理申请经营餐饮行业所需的一切许可证明。因乙方餐饮营业单独使用的排烟、排污指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而导致甲方收到相关部门的处罚或造成对甲方或租赁物所在大厦其他承租方/承包方/经营者个人的损害,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8.13发生以上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时,乙方应于甲方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3日内无条件撤场,若逾期未撤场,甲方有权强制撤场并处理留置物品(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18.1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但对于合同终止前乙方的一切违约行为,甲方仍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损失。

19.适用法律及解决争议

19.1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9.2甲、乙双方为解释及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如通过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在商场所在辖区法院提起诉讼。

20.其他

20.1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方式补充约定,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在此之前双方签订的意向书自动失效。本合同于租赁期届满且双方债务清结完毕之日失效。

20.3本合同及其附件一式四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4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商业机密,合同双方均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泄漏,若有泄漏,由泄漏方承担违约责任。

21.本合同附件清单:

附件一:《租赁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商铺交付清单》

附件三:《东方广场装修守则》

附件四:《东方广场物业服务协议》

附件五:《东方广场使用手册》

附件六:《商场管理规定》

 

 

甲 方: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

办公地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开 户行:

帐 号:

签订时间:

 

 

乙 方: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

办公地址:

电 话:

传 真: 邮编:

开 户行:

帐 号:

身份证号码:(若为自然人)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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