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

林地转让合同(2)

时间:2013-05-04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淡淡 点击:

  林地转让合同(2)

[遂]森资转字第    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件》及《县商品林林木、林地转让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物

甲方将合法拥有有权处置的座落在     乡(镇)     村   组,小地名: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面积 亩的      (林权证号: )进行转让。

二、转让期限

转让年限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及时间

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转让上述标的物,转让期内

支付转让价格金额: ,支付时间    。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标的物转让后其林地的所有权不变,转让期内乙方享有上述标的物收益权、处置权及经营管理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甲方转让期内应维护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活动。乙方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转让标的物范围内开荒、采石等破坏林地资源的活动,发生森林火灾、病虫害、偷盗等毁林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

3、乙方转让期内守法经营,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在不损害甲方的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将剩余的转让期的本合同取得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必须告知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

4、转让期内,林地资源被依法征、占用的,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必须提前告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同意。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

2、如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3、

六、其他条款

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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