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店面转让合同(2)
,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因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第八条,若协议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应退还全部转让费、退还乙方接手该店铺的装修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10%的违约金,若协议签订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路、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10%的违约金。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