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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4)

时间:2014-09-10 12:45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1.对乡镇企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由财政(区所得部分,下同)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实行先征后由财政返还50%。

2.凡属我区重点企业、纳税大户、年缴纳所得税达30万元以上的,由区制定办法,予以优惠。

3.凡经区乡企局立项。区政府批准的技改和新产品开发项目,企业可从新增销售收入中于税前据实列支技术发展基金。

4.利用"三荒"从事开发性农业的,从受益之年起,免征三年农林特产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5.新办的第三产业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且财务制度健全的,一年内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由财政全额返还。

6.外来投资属贫困县资金的,可分回产值、产品、税收、外汇,一般比例为:若全额投资,可分回70%;若共同投资的,另行协商。

7.确认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的企业,可比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享受优惠待遇。(四)企业规费

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和3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办理证照,只收取工本费和减半收取登记费,免收其他费用。(五)纳税奖励

1.企业在年度内上交区所得财力达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法人代表5%的奖励,并授予企业荣誉匾牌。

2.企业在年度内上交区所得财力200万元以下,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法人代表2%、1%、0.5%的奖励。(六)引资奖励

对引进区外资金50万元以上到我区进行项目开发的引资者,在资金到位、项目开工时给予实际到位资金额(下同)0.3%的奖励;项目建成投产时再给予0.3%的奖励;最后再按企业建成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扣除区全额返还所得税的两年)上交所得税区所得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七)定居落户

外来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愿定居我区的,可落户为城镇居民。具体办法是:

1.投资30万元以上,在新添寨镇、东风镇办企业的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在当地落户,城市人口增容费按公安部门规定标准的10%收取;在朱昌镇、金华镇、水田镇办企业的,城市人口增容费按5%收取;在永乐乡、百宜乡、新场乡、羊昌镇、下坝乡、新堡乡、偏坡乡办企业的,免收城市人口增容费。

2.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业主及直系亲属落户我区的,免收城市人口增容费。建成投产后,另给予业主2至4个城镇居民落户名额,免收城市人口增容费,供业主安置所聘管理人员。

3、在我区购买成套商品房的户主及其直系亲属,免收城市人口增容费。

4、在我区的外来投资者其各项政治权利以及评聘职称、评先评模、子女入托、入学、就业安排等一律与本区居民相同。投资方式

1、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举办外资企业;

4、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开展来料加工、来料图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

6、转让先进适用技术;

7、开发矿产资源;

8、承包开发荒山、荒坡和水面资源;

9、依法购买、承包、租赁国内企业,自行经营管理;

10、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开发经营项目;

11、购买企业股票、债券和股权,购置房产;

12、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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