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997]第37号令)规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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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13年青海省残疾人优惠政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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