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资讯| 留学| 校园| 作文| 范文| 论文| 教案| 课件| 试题| 专题| 教学反思|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2013年青海省残疾人优惠政策(2)

2013年青海省残疾人优惠政策(2)

时间:2013-05-08 11:26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淡淡   点击:次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997]第37号令)规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


上一篇:2013年一本大学排名


下一篇:2013年北京市残疾人优惠政策

本文地址:http://www.edu399.com/jyzx/44738.html

本文标题:2013年青海省残疾人优惠政策(2)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