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十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外,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再生一胎生育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再生一胎生育证》。
一般女方户口可以落到男方吧,这样就是双农业户口,应该就符合条件了。 符合生二胎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1)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2)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3)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4)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5)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6)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7)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除以上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1)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2)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3)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4)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5)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6)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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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13年北京市计划生育新政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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