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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湖南省计划生育新政策(2)

时间:2013-05-13 11:36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淡淡   点击:次  

第十九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民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夫妻均系农民,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大庸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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