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将事业费单立帐号,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 独生子女应报销的费用,国营企事业单位分别从利润留成和福利基金中列支,不足时可以从企业管理费或事业费中补充;国家机关从福利费中开支,不足时从行政费中补充。
第四十四条 计划外生育费由夫妇所在单位征收,单独列帐管理。其中50%留存本单位用于托儿所、幼儿园和计划生育宣传、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补充开支,50%逐级上交财政。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费40%留管理部门做管理费,60%交地(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第四十五条 抢生费,由本地区(市)计划生育部门征收,并列入计划生育事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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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13年西藏二胎新政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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