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组;招生组负责所在地区招生宣传和高考(微博)咨询;招生组组长由招生办公室聘任。
第八条西安交通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九条2012年西安交通大学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综合考虑各省生源数量、质量等因素编制分省计划,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在各地区的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等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或考试院编印的《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条西安交通大学预留计划作为机动指标,主要用于录取以下考生:(1)已通过西安交通大学选拔,获得自主选拔资格、文艺特长生资格、体育特长生资格、艺术设计和艺术设计(书法方向)资格且符合我校录取条件的考生;(2)经我校选拔,符合相关录取条件的保送生、少年班的考生;(3)少数民族预科转入学生以及录取新疆内地班和西藏内地班考生;(4)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西安交通大学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一条2012年西安交通大学继续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定向生,主要包括:(1)定向解放军总装备部就业的国防生。报考条件、政审、面试和体检等标准,按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的相关规定执行;(2)定向国家边远地区、艰苦行业的重点企业就业本科生,报考条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3)定向招收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
第十二条西安交通大学部分学院继续按专业大类招生,实施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目标的研究型人才培养新模式。考生在进校两年后,根据学习成绩、本人志愿及学校有关规定,可在所在专业大类内选择专业方向;成绩不合格者,实行淘汰制。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西安交通大学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地方招委会监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西安交通大学按照理工类(含医学类专业)、文史类、艺术类、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班和定向生、国防生等分类录取。
第十五条西安交通大学根据各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地区,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地区,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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