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学生过程中,有时会因故意或过失而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伤害发生后,往往会引起赔偿诉讼。原告是确定的,是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学生,但被告的确定却比较复杂。
起来说来,有这么几种情况:
( 1)被告为学校;
(2)被告为教师;
(3)学校和教师为共同被告;
(4)学校为被告,教师为第三人;
(5)教师为被告,学校为第三人。
本案例反映的是第五种情况。本书赞同第一种做法, 以为将学校列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比较合宜,因教师对学生造成损害是教师的职务行为导致的。但这绝不是说教师不负任何责任,除负行政责任外,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可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向教师追偿学校所赔偿的部分或个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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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教师职业理想与道德的案例故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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