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学院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凡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存在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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