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结合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全称: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院校国标代码:13673)
第二条 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三条办学地点:四川省成都市
第四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五条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六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严格按照教育部及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八条 对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进档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对非第一志愿进档的考生只能录取到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
第九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分数优先且兼顾专业级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设定为“3、2、0”,即专业1、2,2、3志愿之间的级差分别为3分、2分,其它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0分)的原则,在同等情况下着重参考外语、语文成绩进行择优录取。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填有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学生专业志愿意向进行调整,调剂到其它缺额专业并择优录取;对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凡符合国家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对其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科竞赛获奖者及有文艺、体育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各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不限外语应试语种。
第十三条 口语加试要求:报考我院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原则上须参加并通过当地招考部门组织的外语口试(考生所在省份招考部门不组织外语口试的除外)。
第十四条 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我院体育服务与管理专业招收参加体育类专业高考的考生。考生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根据考生志愿,以体育专业成绩与文化考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行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江苏省录取原则:普通类专业选测科目等级为BC,必测科目等级为4C;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不符合标准的,按教育部及我院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川发改价格[2014]209号),学费为本科14000元/年.生,专科12000元/年.生,住宿费为1200元/年.生。
第四章 奖助学金设置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000元~4000元/年),另外学校还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400元~1000元/年)、“学院十佳”学生特别奖学金(10000元/人)、优秀新生奖学金(对高考成绩优异的入学新生根据成绩一次性奖励1000元~10000元/人)等奖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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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四川外国语学院成都学院2014年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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