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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旅游学院2014年招生简章(2)

时间:2014-06-16 16:08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总分顺序,根据专业志愿安排专业。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录取未满额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体育与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成绩认定:我校认可各生源省份(直辖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

2、填报我校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文化、专业成绩达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划定的控制分数线后:

体育类专业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艺术本科专业按综合成绩(文化成绩+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艺术专科专业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英语类相关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学生进校后各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非英语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考虑。

第十七条 录取与入学:

1、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我校招生处直接向考生发放由校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2、凡在我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时间20天后,未前来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学生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3、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2007〕190号)等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校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七章 奖(助)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九条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争先创优,学校建立了各种激励机制;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已形成以助学贷款为基本渠道,以奖、助学金为激励和帮助方式,以勤工助学为重要手段,以困难补助为辅助措施等资助体系。

1、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元/生·年。

(3)国家助学金人均3000元/生·年。

(4)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300-5000元/生·年(占总人数的30%)。

(5)企业奖学金和助学金500-3000元/生·年。

2、助学措施

(1)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或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2)勤工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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