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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替考案引关注 舞弊屡禁不绝暴露制度缺陷(2)

时间:2014-06-23 09:55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此外,现代考试的作弊更是集合了各种手段,贿买考官、雇用“枪手”以及高科技作弊工具一起用上,此时法律更应该与时俱进,加大打击。因此,丁金坤建议设立“考试舞弊罪”。

余雅风发现,从这几年发生的高考舞弊案来看,有一类人难作处理,即替考者和被替考学生的家长。

如果被替考学生的家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权力运作进行高考舞弊,可能涉及徇私舞弊罪、行贿罪、渎职罪等刑法中涉及到的罪名,相关教育考试工作人员可能涉及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泄露或传播国家机密罪等。

如果被替考学生的家长不是公职人员,只是通过财物来进行高考舞弊,在刑法上就很难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

余雅风表示,对于替考和被替考学生来讲,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把这类作弊行为作为犯罪来加以规定,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给予的行政处分太轻,造成违法成本过低。

“高考舞弊破坏教育公平,挑战社会诚信。应通过修订刑法,增设相应的罪名如作弊罪,来制裁相关作弊行为,加大违法成本。”余雅风说。

重拳打击权力舞弊

余雅风表示,法律的重要功能是惩罚与预防。可以说,我国在防范高考作弊、维护教育公平方面,还是做了不少立法与制度建设工作。

目前我国关于考试作弊的立法,依照法律效力,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

一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全国统考的试题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保密法则对不同秘密的等级专门作了规定。行政法规则有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

第二类是教育部(微博)的行政规章。如《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等;

第三类是地方性立法与制度,例如《江苏省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行为分类及其处理》以及湖南、内蒙古实施的国家教育考试违纪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等。

余雅风建议,从根本上改变惟学历至上的用人制度、一考定终身的高考制度,同时建立个人信用信息体系与制度,虽然不可能完全杜绝高考舞弊行为,但肯定可以大大减少作弊的动机。

对于呼声很高的考试法,余雅风则认为,针对当前的高考舞弊现象,不是一部法律就可以解决的。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出现高考舞弊现象,在不涉及犯罪的情况下,由主管的教育部门进行管理、查处。权力部门既当守门员又当裁判员,容易放纵高考舞弊行为。

余雅风认为,减少高考舞弊行为,要重拳打击权力舞弊,要有横向和纵向的权力制约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记者廉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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